火災概要:
一、發生時間:103年06月22日13時47分。
二、發生地點:臺東縣○○鄉○○路○號旁空地。
三、起火原因:車輛停放於烤肉土窯上方,引起車輛燃燒燒毀。
四、燃燒物件:車頭板金、引擎室零件等
火災發生概況:
一、路過車輛發現該起火車輛右前方起火燃燒,故打電話報案。
二、據車輛使用人表示:火災前,最後是由我停車於便利商店後方空地,並至附近餐廳用餐,停車時有查看前方有一堆東西,以為是石頭,無加以理會,後來是有人跑進餐廳說外面有火燒車,我跑出來查看時,才知道自我租賃的汽車發生火災。
三、搶救人員到達時,起火車輛引擎室冒出火焰及黑色濃煙,車頭部分燒毀。
火災原因探討:
經勘查起火車輛引擎室之電源線路並無熔痕且斷裂情形,故因電線路短路引燃可能性應可
排除,另查起火處附近並無機件配置,引擎下方呈現未受燒狀,又車底等處車輛機件均未有受
燒情形;勘查發現停車位置附近空地除車頭右前方有一堆土窯、烤肉架、木炭及磚頭等物外,
並無雜草及其他可燃物品,經查看起火車輛引擎室內、前橫樑及前裙板右側受燒後變色嚴重,
前裙板下方有撞擊凹痕情形,並將車輛前側之土窯及烤肉架等物品復原其位置與前裙凹陷位置
吻合,土窯烤架上有一隻烤半熟的雞,外表包覆一層錫箔紙及泥巴,顯示當時有利用土窯烤雞
之行為,而其烤雞因被車輛撞倒故未烤熟,綜上跡象顯示當時木炭為燃燒狀態;且現場勘查起
火車輛確實於其土窯上方受燒損程度最為嚴重,故研判因遺留火種(炭火)因素引燃之可能性
最大。
預防對策:
一、利用炭火烤肉或使用土窯悶烤時,應派人在現場警戒、設置警示標示或劃定安全區域提醒他人注意。
二、駕駛人選擇停車位置時,應注意下方及附近環境是否有雜草或未熄滅之炭火等,下車時應注意停車空間周遭是否有可能會因高溫引燃之易燃物品等。
三、烤肉活動結束後應確實將現場清理乾淨,並將炭火確實熄滅,確認後人員才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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