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持續落實防焰性能認證合格廠商及防焰物品查核工作,特別針對轄內認證合格廠商進行「防焰標示領用暨使用紀錄表」及「防焰物品或材料進、出貨管理說明書」等相關書表之填寫說明,以防止轄內認證合格廠商出現不實登載之情形。
二、 廠商安裝防焰標示時須選擇正確種類之標示並依相關規定附加於物品或材料上,另於裝設完工後主動將廠商認證合格證書及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提供給安裝場所備存,俾利消防機關之查核。
三、 原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內容如有異動(如地址遷移、負責人變更、歇業等)應依規定申請認證事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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