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主席:張副縣長基義
提案討論:
案由:訂定「臺東縣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案。
說明:
(一)為於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等重大災害發生時,因災害影響幅員廣大,為掌
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加強本府與各鄉鎮地區間協調聯繫,整合本縣救災
資源,協助各鄉(鎮、市)救災;並於火災及爆炸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
路災害、土石流、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
動物疫災、森林火災、砂塵災害、海嘯及恐怖攻擊等災害發生時,由專業人員進行指揮
及處置,確實掌握現場搶救情形,將災害影響降至最低,故制定本作業規定,以強化本
縣救災能量。
(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視需要派遣協調官至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進駐,協
助災情查報及支援調度,如災情持續惡化,經指揮官同意後於鄉(鎮、市)災害應變
中心成立縣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協助搶救應變。
(三)當發生火災及爆炸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土石流、空難、海難、
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物疫災、森林火災、砂塵災
害、海嘯及恐怖攻擊或其他災害時,為就近監控及指揮,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指
派與該災害相關機關(單位)人員擔任前進指揮所指揮官,至現場成立前進指揮所。
(四)有關進駐單位、開設時機及其他細部規定請參閱「臺東縣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
業規定」草案。
討論:
計畫處羅副處長淑琴:
(1)進駐人員及任務(7)資訊官:…媒體要求修改為媒體聯繫。
(2)進駐人員及任務(7)資訊官:…新聞發布及對外發言,建議對外發言刪除。對外發言
建議改為指揮組任務,由指揮官現場指派發言。
決議:
依上述討論及依照本案修正意見對照表各單位修正意見說明及業務單位意見說明修正相關作業規定,餘照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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