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執行內容
(一) 背景說明
依據行政院秘書處100年1月7日院臺忠字第1000090143號函及行政院秘書處100年1月11日院臺忠字第1000090830號函辦理,暨內政部100年3月3日內授消字第100821715號函暨說明會議記錄及計畫執行方式策略方案內容辦理。另外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並實行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二)具體建置執行內容
本案第一階段依據行政院100年1月7日召開「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通訊系統」建置經費研商會議,會議決議本縣第一階段試辦偏鄉為東河鄉及卑南鄉,本縣核定經費5503仟元建置,卑南、東河鄉己於100年8月份完成驗收及教育訓練,並於9月底前提報執行成效並投入救災啟用。
(三)執行時程與管考
本府為確保「偏鄉地區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系統」各型裝備經常保持堪用狀況,能靈活而有效運作,避免影響緊急、災害通報時效,特於中華民國 101年 03月20日府消指字第1010002527號函頒訂定台東縣「偏鄉地區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規定。
二、建置前現況介紹:
(一)建置前通信手段之檢討。
建置本偏鄉地區防救災專用無線電通訊系統之前,本縣災害應變中心與各偏遠鄉鎮公所人員大都採用有線電話或衛星電話方式進行溝通,然而因為有線電話系統多為點對點及固定位置對固定位置之溝通,衛星電話單價高且需高額通信費用並需依賴天氣狀態通訊,難以配置至所有相關人員,且相關人員對於災害之規模、現場地形地物之描述經常會因為認知不同而與事實有所出入,將會造成災害研判錯誤及處理不當;且災害發生前之宣導、災害發生時之救援及災後之復原時期人員皆需於轄區內移動,所以經常造成政令傳達不迅速、不確實進而造成災害預防及救援效率低、效果差。
故實在需建置一迅速且確實傳達災害相關訊息的通訊系統,該系統應具備可移動性及可點對多點的通訊系統,並於轄區內適當地點建置與本通訊系統相關的無線式災害即時資訊顯示系統,建置完成後可以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害應變中心)經無線電通訊系統傳送災害即時資訊至顯示系統以達到迅速且確實的災害預防;另為解決人員因認知不同而造成災情研判錯誤之情形,可配置公眾通信系統之影像傳輸系統,該系統可由現場人員傳送災害即時畫面至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害應變中心),以利研判情勢並進而迅速做出正確處置,以保障縣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二)建置後之預期成果
偏鄉系統及本局未來建置系統將相輔相成互相支援,雖然兩套頻段不同,平時互相不干擾,當災害發生時可達成聯合救災通訊網路。本案偏遠地區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系統其通訊模式以鄉鎮公所及村里辦公室建置無線電基地台,與行動台之間的通訊網路,為達到偏遠地區緊急、災害通報通訊鏈路,在鄉鎮範圍內架設無線電中繼台,及補強訊號使用行動式無線電中繼台,本系統鄉鎮為中心的通訊網路,是以村里基地台、無線電中繼台、行動式無線電中繼台、與無線電車裝台、無線電手提台之間的通訊網路。本系統當災害發生時第一時間,可利用本系統的可移動性及可點對多點的通訊特性、無線式災害即時資訊顯示系統,將訊息發送到各無線電基地台、無線電行動台及無線式災害即時資訊顯示系統,也可由公眾通信系統之影像傳輸系統將災害現場傳回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災情分析及處置,可減低災害損失及提前防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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